(2017)豫0185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郜红权与嵩阳铭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景明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红权,嵩阳铭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景明钦,郑州太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1005号原告郜红权,男,汉族,1969年10月9日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永,登封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嵩阳铭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徐庄镇马峪口村,营业执照证号410185000010966。法定代表人郭思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杰,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景明钦,男,汉族,1958年11月8日生,住郑州市,现居住登封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培霞,女,汉族,1971年5月4日生,住登封市。第三人郑州太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守敬路北段,营业执照号410185000028845。法定代表人孙太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锋,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庆,1966年1月29日生,住登封市。原告郜红权诉被告嵩阳铭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景明钦、第三人郑州太和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郜红权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郜红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郜红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郜红权承担。审 判 长 王 鸿 涛代理审判员 余博人民陪审员徐进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英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