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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3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自兴与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自兴,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3335号原告:陈自兴,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XX满,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长征大道31号赣州商会大厦2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72777420X9。法定代表人:俞明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自兴诉被告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自兴撤回对被告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自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子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