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721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爱兰与夏善忠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兰,夏善忠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625号原告:王爱兰,女,195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被告:夏善忠,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原告王爱兰与被告夏善忠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爱兰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爱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爱兰负担。审判员  周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