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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节节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40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丘庆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节节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广元路1号青年国际18号楼3层7-2号铺面。法定代表人黄艳梅,副经理。被执行人迟国森,男,1979年11月15日生,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黄艳梅,女,1988年5月25日生,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本院在执行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节节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艳梅、迟国森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节节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艳梅、迟国森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西节节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艳梅、迟国森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多次就抵押物的变现进行协商。为了更好的实现债权,现由双方当事人就抵押物的变现进行协商,暂不需要法院就此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421执405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光席助理审判员  甘晏全助理审判员  任贤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仁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