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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4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彭某与长沙某公司、湖南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长沙某公司,湖南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778号原告彭某,女,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委托代理人罗立志,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银盆南路292号社区服务大楼6楼6028室。负责人蔡慧明。被告湖南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办事处火焰社区9区1栋1号2-5楼法定代表人邵永平。委托代理人曾技芝,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长沙某公司、湖南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杨 玮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腾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