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xx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贸易有限公司,北京xx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2872号申请执行人:xx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x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xx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x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切实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相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