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任凯璐申请执行魏明凤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凯璐,魏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908号申请执行人:任凯璐,女,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魏明凤,女,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任凯璐与被执行人魏明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3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冻结被执行人魏明凤的账户,审限内无法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任凯璐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执字第29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强代理审判员 吕永春代理审判员 赵岗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