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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任凯璐申请执行魏明凤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凯璐,魏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908号申请执行人:任凯璐,女,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魏明凤,女,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任凯璐与被执行人魏明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3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冻结被执行人魏明凤的账户,审限内无法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任凯璐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执字第29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强代理审判员  吕永春代理审判员  赵岗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