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6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胡广明与与被告胡树玲、温志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广明,胡树玲,温志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2608号原告:胡广明,男,194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鱼儿山镇岗子村泡子沿组**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黄国强,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0424981。被告:胡树玲,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鱼儿山镇岗子村泡子沿组,身份证号。被告:温志富,男,194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丰宁满族自治县鱼儿山镇岗子村泡子沿组,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温树国(与被告胡树玲系夫妻关系,与被告温志富同父子关系),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满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鱼儿山镇岗子村泡子沿组**号,身份证号,。原告胡广明与与被告胡树玲、温志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胡广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广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胡广明负担。审判员  张树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志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