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5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薛居荣与洪广新、杨秀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居荣,洪广新,杨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5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薛居荣,女,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洪广新,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杨秀萍,女,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洪广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洪广新在交通银行62×××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未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