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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振刚、张振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刚,张振理,韦姆理,张志英,张桂香,张瑞珍,张英连,张美湾,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刚,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张振理,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韦姆理,女,1949年5月2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申请执行人张志英,女,1956年5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申请执行人张桂香,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申请执行人张瑞珍,女,1966年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张英连,女,1968年9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申请执行人张美湾,女,1971年7月1号,壮族,农民,住武宣县。被执行人李萍,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申请执行人张瑞珍等人与被执行人李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瑞珍等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87.31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李萍银行、车辆、房产、地产信息,但均无信息记录。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李萍尚欠申请执行人张瑞珍等人经济损失1487.31元,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张瑞珍等人,申请执行人张瑞珍等人无异议,经征询申请人张瑞珍等人,其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武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文军审 判 员  雷德科代理审判员  陶玉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覃俊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