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志南与董桂梅、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南,董桂梅,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135号申请人:王志南,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董桂梅,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祥,男,汉族,现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王志南与董桂梅、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向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