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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志南与董桂梅、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南,董桂梅,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135号申请人:王志南,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董桂梅,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祥,男,汉族,现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王志南与董桂梅、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向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