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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德年、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德年,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903号申请执行人胡德年,男,1954年1月3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九江市浔阳区环城路82号8楼。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胡德年申请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浔民一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胡德年案款971.4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9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 军审判员 蔡振霄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