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5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广波与牛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波,牛海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5562号原告:王广波,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牛海青,男,40岁,蒙古族,人,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波诉被告牛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广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广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广波负担。审判员 乌日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立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