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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5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广波与牛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波,牛海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5562号原告:王广波,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牛海青,男,40岁,蒙古族,人,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波诉被告牛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广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广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广波负担。审判员  乌日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立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