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群雄与被执行人武汉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2执937号申请执行人李群雄,男,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318933。法定代表人:周发武。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群雄与被执行人武汉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02民初194号民事调解,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02民初194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