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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宋忠海与无为县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忠海,无为县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财保81号申请人:宋忠海,男,197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无为县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秀水四纪花园9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59741073L。法定代表人:张先立,总经理。申请人宋忠海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无为县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无为县价值48万元的房产,并提供担保人骆良艮所有的坐落在无为县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忠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无为县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无为县价值48万元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骆良艮所有的坐落在无为县房产予以查封;三、查封期限,不动产三年(自本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宋忠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晓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