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钟建明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建明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刑初49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建明,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3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7)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建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钟建明在重庆市北碚区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公安民警在钟建明皮带上的眼镜盒里搜出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净重0.98克),从右侧裤袋黑色胶卷盒内搜出疑似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1.54克��,从钟建明随身携带的挎包外层口袋内搜出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32克),从挎包内搜出疑似毒品海洛因1包(内有2小包和少许粉末,分别净重32.63克、34.68克和1.15克)、咖啡因1小包(净重2.27克)。被告人钟建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查获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查获的疑似毒品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从查获的疑似毒品咖啡因中检出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建明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71.3克,咖啡因2.27克,共计73.57克,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钟建明还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和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的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钟建明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钟建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建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建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对涉案毒品73.57克予以没收(已扣押)。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魏庆伟人民陪审员 刘万忠人民陪审员 赖政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子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