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程仲英与曹高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仲英,曹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361号申请执行人:程仲英,女,1956年10月10日出生.农林牧渔劳动者,住灵璧县,被执行人:曹高峰,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农林牧渔劳动者,住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仲英与被执行人曹高峰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323执3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利平审判员 尤 宇审判员 王泗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琼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