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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3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黄文杰与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杰,杨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3418号之一原告:黄文杰,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杨明,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黄文杰与被告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黄文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文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计330元,由黄文杰负担。审 判 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李成城人民陪审员  马仁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