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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字4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卢德全诉被告姜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德全,姜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字4203号原告卢德全,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鞠建荣,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刚,男,199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德全诉被告姜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德全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德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德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卢德全承担。审判员  朱明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