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6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北京鼎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淀第三分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鼎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淀第三分公司,熊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670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鼎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淀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51号1幢7222。法定代表人靳昆。被执行人:熊保国,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鼎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淀第三分公司与熊保国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毅强审判员 李小滨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