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5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牙亥牙与蔡丰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牙亥牙,蔡丰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5806号原告:韩牙亥牙,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撒拉族,住青海省循化县。被告:蔡丰顺,男,1949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牙亥牙与被告蔡丰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牙亥牙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丰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牙亥牙撤回对被告蔡丰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韩牙亥牙负担。审判员 蒋玲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