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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1执3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段长河与史晶晶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长河,史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1执3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段长河,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史晶晶,女,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段长河与史晶晶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史晶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史晶晶于2016年9月3日前按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史晶晶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史晶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阳广场支行存款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小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