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1执3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段长河与史晶晶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长河,史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1执3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段长河,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史晶晶,女,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段长河与史晶晶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史晶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史晶晶于2016年9月3日前按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史晶晶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史晶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阳广场支行存款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小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