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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执字第0158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军良、湖南省十环商贸有限公司诉陈惠、张勇、赵进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良,湖南省十环商贸有限公司,陈惠,张勇,赵进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1581-11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良,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十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良。被执行人:陈惠,女,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勇,男,1973年7月14日出身,汉族。被执行人:赵进初,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军良、湖南省十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惠、张勇、赵进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民初字第0359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依法查封了担保人湖南省金三联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湘阴县袁家铺镇省轻工业园区的土地[国土证号为湘国用(2013)第0256616**号]并拍卖,该土地使用权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1450000元,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十环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接受上述该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该土地的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450000元抵偿其债务,后本院向湘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将担保人湖南省金三联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湘阴县袁家铺镇省轻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十环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湘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受理,并正在办理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万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