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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执8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惠民、朱小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惠民,朱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8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惠民,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住南通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朱小丽,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81民初111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小丽的存款82235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勇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