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邓国昌申请执行贺科辉、邓双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国昌,贺科辉,邓双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邓国昌,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9日,住仪陇县。被执行人:贺科辉,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10日,住仪陇县。被执行人:邓双碧,女,汉族,生于1969年3月4日,住址同上。本院(2015)仪民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邓国昌申请执行贺科辉、邓双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执行标的金额10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15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在银行无存款记录,查封的房产在评估中申请人认为评估费过高,要求暂缓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邓国昌申请执行贺科辉、邓双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康蕊川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