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3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陈振能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陈美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振能,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陈美珍,陈竹,黄庭,陈婷,陈伟仙,孙新成,陈玉仙,楼松喜,金华三联水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3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振能,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伟,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377号。负责人:卢妙其,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珊,银行员工。原审被告:陈美珍,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陈竹,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黄庭,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陈婷,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陈伟仙,女,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孙新成,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陈玉仙,女,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楼松喜,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金华三联水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横溪村。法定代表人:陈振能。上诉人陈振能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及原审被告陈美珍、陈竹、黄庭、陈婷、陈伟仙、孙新成、陈玉仙、楼松喜、金华三联水泥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4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振能以其与被上诉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振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振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16.6元,减半收取计958.3元,由上诉人陈振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增兴审 判 员 楼淑馨审 判 员 徐 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崔立娜?PAGE?-2-??PAGE?-3-?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