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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尚锋雷、曲振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锋雷,曲振娟,石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431号申请执行人尚锋雷,男,1987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曲振娟,女,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石兵,男,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锋雷与被执行人曲振娟、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7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282元由被执行人尚锋雷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善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