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尚锋雷、曲振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锋雷,曲振娟,石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431号申请执行人尚锋雷,男,1987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曲振娟,女,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石兵,男,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锋雷与被执行人曲振娟、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7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282元由被执行人尚锋雷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善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