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崔平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688号申执行请人王忠红,女,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崔平军,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王忠红与被执行人崔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朝程审判员 尹纪锋审判员 任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邴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