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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梅春与湖南省金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春,湖南省金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294号申请执行人:李梅春,汉族,住双峰县。被执行人:湖南省金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洪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梅春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金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民再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金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省金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省金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民再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文审判员 李鑫连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