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4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马占其与马占林、马存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其,马占林,马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2946号原告:马占其,男,1988年1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马占林,男,1987年5月6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马存女,女,1994年2月1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原告马占其与被告马占林、马存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马占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占其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马占其负担。审 判 长  魏 欣人民陪审员  杜红霞人民陪审员  王丕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黄小丽书 记 员  金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