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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5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明与李跃志、黄美成、钟泰洪、黄完秋、黄德文、聂艳玲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李跃志,黄美成,钟泰洪,黄完秋,黄德文,聂艳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5455号原告:陈明,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淮川办事处。被告:李跃志,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淮川办事处。被告:黄美成,女,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淮川办事处。被告:钟泰洪,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淮川办事处。被告:黄完秋,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淮川办事处。被告:黄德文,男,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淮川办事处。被告:聂艳玲,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淮川办事处。原告陈明与被告李跃志、黄美成、钟泰洪、黄完秋、黄德文、聂艳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陈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李跃志、黄美成、钟泰洪、黄完秋、黄德文、聂艳玲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明撤诉。本案受理费12040元,减半收取6020元,由陈明负担。审 判 长  胡德贵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人民陪审员  卢彦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