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卫晓与段美鹏、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晓,段美鹏,卫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3018号原告:卫晓,女,19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段美鹏,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卫伟,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卫晓与被告段美鹏、被告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原告卫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给付欠款本金28000元,之前所欠利息1000元,现利息以自起诉之日起以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卫晓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卫晓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永刚审判员 纪法院审判员 单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