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8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徐强与牟靖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大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强,牟靖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大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8599号原告:徐强,男,汉族,1988年4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被告:牟靖磊,男,白族,1995年10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大理分公司地址:大理市开发区云岭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马文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强与被告牟靖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大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强承担。审判员 张策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 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