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黎光容与汪守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光容,汪守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2193号原告:黎光容,女,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汪守玉,男,195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黎光容与汪守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光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光容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黎光容承担。审判员 牟德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