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10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畑秀与付黎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畑秀,付黎杰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0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畑秀,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碧波,北京德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黎杰,女,1973年2月23日出生。上诉人刘畑秀与被上诉人付黎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16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畑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畑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畑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刘畑秀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张玉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晓晴法官 助理 何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