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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0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畑秀与付黎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畑秀,付黎杰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0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畑秀,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碧波,北京德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黎杰,女,1973年2月23日出生。上诉人刘畑秀与被上诉人付黎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16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畑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畑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畑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刘畑秀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张玉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晓晴法官 助理  何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