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某诉葛某、王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葛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49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葛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葛某、王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60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葛某、王某向申请执行人李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60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