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丰县黄楼供销合作社与李朝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县黄楼供销合作社,李朝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68号之一原告:丰县黄楼供销合作社,住所地丰县黄楼乡。法定代表人:宋启敏,该合作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杨展,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朝奎,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利,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丰县黄楼供销合作社与被告李朝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丰县黄楼供销合作社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县黄楼供销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丰县黄楼供销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史宝光审 判 员 靳 慧人民陪审员 张克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