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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6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韩晓彬与李少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晓彬,李少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6963号原告:韩晓彬,男,199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李少年,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原告韩晓彬与被告李少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进行送达,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晓彬对被告李少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全部予以退还原告韩晓彬。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静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兰晓斌(2017)鲁0282民初6961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