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6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韩晓彬与李少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晓彬,李少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6963号原告:韩晓彬,男,199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李少年,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原告韩晓彬与被告李少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进行送达,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晓彬对被告李少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全部予以退还原告韩晓彬。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静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兰晓斌(2017)鲁0282民初6961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