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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执复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执复65号执行裁定书道县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道县药材公司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道县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道县药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执复65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道县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昌龙,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道县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兴,系该公司经理。复议申请人道县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4执异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4执异6号执行裁定中无查明的事实,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4执异6号执行裁定;发回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伍    绍    儒审判员 唐跃华代理审判员阳少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峥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