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2刑终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坤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410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坤(聋哑人),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于天津市。指定辩护人金朝,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翻译林兆凯,天津市聋人学校教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坤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7)津0116刑初400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杨坤对涉案赃款承担退赔责任。被告人杨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坤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杨坤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坤撤回上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刑初400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秉花代理审判员  张 帆代理审判员  张津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