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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3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余某与姚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姚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3767号原告:余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系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系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甘肃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姚某股权转让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7年8月22日以”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余某负担。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9765元。审 判 长  徐 毅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人民陪审员  黄钰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维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