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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民辖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海棋、郭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海棋,郭建,段红杰,张金建,温国军,孙振业,马远征,陈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辖222号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崔海棋,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郭建,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段红杰,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告:张金建,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告:温国军,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告:孙振业,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马远征,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告:陈征,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崔海棋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7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期限内利率为月息11.50‰,逾期利率为月息17.25‰。被告郭建、段红杰、张金建、温国军、孙振业、马远征、陈征为该合同债务提供保证。现因被告崔海棋未依约还款付息,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崔海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并偿付利息及罚息,直至本清息止;2、被告郭建、段红杰、张金建、温国军、孙振业、马远征、陈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海棋、郭建、段红杰、张金建、温国军、孙振业、马远征、陈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淇滨区人民法院因其他特殊原因,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