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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8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志喜申请执行王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喜,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8执22号申请人杨志喜,男,汉族,生于1959年12月3日,居民,现住徽县。被执行人王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4日,居民,原住天水市麦积区,现下落不明。杨志喜申请执行王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两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1228民初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志喜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5万元及利息。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王平现下落不明,无存款、无工商登记、无房产、无车辆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杨志喜申请执行王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旭东审判员  马 高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沛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