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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91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谢伟木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伟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91刑初9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伟木,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因犯诈骗罪于1999年6月29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2007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持有假币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2016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看守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以潮枫检公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伟木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俊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伟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伟木系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人。为图方��出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目的,于2011年7月通过陈姓男子(身份不明,在逃)制作一本贴有其本人相片、姓名为“陈某”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后自2011年7月22日至12月31日间,被告人谢伟木持该通行证,从上海市浦东机场入境,又通过广东省深圳市口岸非法出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共计26次。2013年4月19日,潮州市公安局决定对谢伟木偷越国(边)境一案立案侦查。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谢伟木就其非法出入边境的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伟木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谢某1、谢某2、翁某的证言,被告人谢伟木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所作的供述,出入境登记记录,前罪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公安机关的破案证实,被告人谢伟木的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书证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被告人谢伟木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伟木犯偷越国(边)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谢伟木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谢伟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伟木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许 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