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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执17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汤福诉李文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福,李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1执1716-1号申请执行人:汤福,男,汉族,1965年7月出生,住昌吉市被执行人:李文杰,男,汉族,1963年1月出生,住昌吉市本院在执行汤福与李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新2301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申请执行标的101150元,未执行标的10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汤福与李文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30日付30000元,2017年12月30日付10000元,2018年5月30日付20000元,2018年8月30日付20000元,剩余案款于2018年12月30日前将案款全部付清为止,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汤福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01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根军审判员  吴海喜审判员  汪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