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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红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分公司与陈斌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分公司,陈斌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红民初字第545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2021、2022室(第20层),组织机构代码:57364368-7。负责人:张传飞。委托代理人:刘国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斌华,男,1978年1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分公司诉被告陈斌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3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周 俊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人民陪审员  章寿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国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