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执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艳军、陈红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军,陈红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保67号申请人周艳军,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强县人,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周秋香,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强县人,现住该村,系申请人周艳军之姐。被申请人陈红运,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强县人,现住该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艳军与被申请人陈红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人周艳军自愿撤回诉讼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武强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3民初57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