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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14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金某1、苗某某与金某2、金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1,苗某某,金某2,金某3,金某4,金某5,金某6,金某7,金某8,金某9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4511号原告金某1,男,1943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金某10(系原告金某1之女),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苗某某,女,194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金某11(系原告苗某某之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国开,上海瀚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2,男,1948年8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址不详。被告金某3,男,196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金某4,女,1945年12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江路XXX弄XXX号XXX室,现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金某5,女,1950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金某6,女,195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金某7,女,1961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金某8,女,196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金某9,女,1986年7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系被告金某9之夫),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1、苗某某与被告金某2、金某3、金某4、金林爱、金某6、金某7、金某8、金某9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1、苗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某1、苗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1、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2元,减半收取计346元,由原告金某1、苗某某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宣志慧人民陪审员  姚 静人民陪审员  梅天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逸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