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执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杭州永兴化纤有限公司、扬州市汇都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永兴化纤有限公司,扬州市汇都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173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永兴化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8903720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渔庄村。法定代表人徐美容。被执行人扬州市汇都家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88164-3,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麾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仁生。本院在执行杭州永兴化纤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汇都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工商、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浙0109民初15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