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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5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湛某与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某,江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5841号原告:湛某,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江某,女,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明,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湛某与被告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湛某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湛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简清清 来自: